同居关系,这些法律知识你必须知道!
文章分类:婚姻法规 发布时间:2021-01-14 阅读: 27670
同居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随着社会风气的开放,伦理观念的转变,同居作为婚姻关系之外的一种两性关系,在日常生活中已屡见不鲜。《民法典》第1042条第2款明文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如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我国现阶段对“非婚同居”财产的处理没有明确规定,这一问题仅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登记结婚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关系,法院判决通常参照民法中的一般共同共有财产处理。如无特别约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双方实际情况及出资比例予以分割。实践中,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同居期间,双方关于财产、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应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就继承问题,法院的主要观点认为由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故同居一方对另一方的财产无继承权。我国对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给予同等保护,不因父母的选择而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婚同居”所生子女的抚养权处理与合法婚姻关系解除时的子女抚养权处理方法大体无异,皆在尊重子女意愿的情况下,由有利于子女成长的一方抚养,并以调解结案为主。《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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